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4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左某。
被执行人:张良,男,汉族,1998年4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
被执行人:杨焕珍,女,汉族,1972年7月18日出生,住德州市宁津县。
被执行人:张玉国,男,汉族,1974年12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焕珍名下银行存款655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保川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