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348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负责人王福生,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乔昱涵(曾用名乔梅),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被执行人高士祥,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劲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西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高士喜,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申请执行乔昱涵、高士祥、鄂尔多斯市劲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4执3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 海 荣
审判员 哈 斯 巴 雅 尔
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呼 雅 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