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411-3号
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理人:刘刚,理事长。
被执行人:张应海,男,生于1967年3月25日,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园田巷13号1栋1单元3楼1号。本院在执行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应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递交执行申请,其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偿还借款协议,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分期偿还借款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曾 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尹克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