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719号罪犯吕木贵,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尾市人,被捕前住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区田墘镇二居委三村,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11月24日作出(2003)东中法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木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吕木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1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执字第6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经本院先后于2008年6月20日、2010年6月25日、2012年8月20日、2014年5月14日以(2008)东中法刑执字第1386号、(2010)东中法刑执字第1142号、(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1782号、(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388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二年、一年八个月、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吕木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木贵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2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38次嘉奖,2014年8月、2015年2月、2015年8月、2016年2月、2016年8月、2017年2月共获得表扬6次,2014年3月、2015年3月、2016年2月、2017年2月共获得记功4次,2015年3月、2016年2月、2017年3月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03)东中法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载明,吕木贵已给予被害人家属部分民事赔偿。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吕木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木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书红
审 判 员 叶俏珠
人民陪审员 方顺达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方慧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