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860号罪犯余双,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7日作出(2008)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09026.18,其中被告人余双承担81805.24元。宣判后,被告人余双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余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以(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22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以(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2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7月2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余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双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2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38次,2014年6月、2014年12月、2015年6月、2016年1月、2016年7月共获得表扬5次,2014年3月、2015年3月、2016年2月共获得记功奖励3次,2015年1月、2016年1月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因殴打他犯一次性被扣4分。罪犯余双尚未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在2013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约为393.07元,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为2934.19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余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属严重暴力犯罪,可见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双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9年5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书红
审 判 员 陈彩玲
人民陪审员 吕俊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叶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