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1931号
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建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6627509009。
法定代表人:唐志勇,总经理。
被告:李茂华,女,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茂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中琼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