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2刑初10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云飞,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上网追逃于2016年9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海淀派出所民警抓获,9月17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定州市。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定检公诉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云飞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云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王云飞在承包定州市金域城1号楼二次结构水电单项工程期间,拖欠陈某2等20名工人工资共计95506元。2016年3月2日,定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送达后,被告人王云飞采取逃匿的方法拒不支付工人工资。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家属将所拖欠劳动者报酬全部支付。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李某1、胥某、田某1、渠某、米某、齐某1、陈某1、邱某、田某2、李某2、刘某1、鹿某1、鹿某2、陈某2、齐某2、贾某、高某、张某、荀某、王某、帅某、刘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水电分包协议书、工资欠条复印件,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终结报告、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回证、情况说明,工资发放表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海淀派出所到案经过、临时寄押证明,定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云飞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云飞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少华
审 判 员 李永康
人民陪审员 刘佳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航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