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09行审707号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体育路501号。法定代表人蔡建忠,局长。委托代理人沈卫芳,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娟,该局法制宣教科科长。被申请人吴江市屠氏木业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吴越村。投资人屠阿四,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被申请人屠阿四,男,1955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9月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吴江市屠氏木业厂作出吴环罚决字2016/133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地板加工项目的建设,并对你单位(并投资人屠阿四)处罚款50000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7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吴环罚决字2016/13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绪栋
代理
审判员 王 莹
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戴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