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90号
申请执行人:舒某,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奉新县。
被执行人:徐某,女,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无业,住江西省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某与被执行人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1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某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被执行人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方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廖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