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192号申请执行人翟寅虎,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张红强,男,1972年6月8日出生,运城市盐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翟寅虎与被执行人张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相关调查措施之后,确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尚有16500元及利息的债权未获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宁 伟
审判员 李民杰
审判员 冯海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