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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行初66号

李宝文与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文,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81行初66号原告李宝文,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孙丽娜,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伟,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文诉被告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涉及管辖问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宝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费25元,由原告李宝文负担。

审 判 长  史金花

审 判 员  巩传江

人民陪审员  郭兴长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凯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