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855号
原告:程某,女,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秦某,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
原告程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程某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李晓庆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沛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