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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855号

程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855号

原告:程某,女,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秦某,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

原告程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程某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李晓庆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沛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