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5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贤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璐瑶上诉人刘贤因与被上诉人刘璐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2017)甘0722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刘贤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刘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小芸
审 判 员 袁建银
代理
审判员 任斌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远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