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3民初1531号
原告:清新县禾云镇云街村村民委员会第十(九头)村民小组。
负责人:郑剑锋,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正安,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人民政府。地址: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建设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蓝新容,镇长。
原告清新县禾云镇云街村村民委员会第十(九头)村民小组与被告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人民政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清新县禾云镇云街村村民委员会第十(九头)村民小组于2017年7月14日以另寻途径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新县禾云镇云街村村民委员会第十(九头)村民小组撤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清新县禾云镇云街村村民委员会第十(九头)村民小组负担。
审判员 钟桂洪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植展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