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223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鑫亚光墙体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张亚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知会,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福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鑫亚光墙体材料厂与被执行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鑫亚光墙体材料厂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清算中心账号为220014401000550010658的账户中812650.43元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鑫亚光墙体材料厂的担保人张亚臣名下的房屋产籍。房屋信息:位于长春市北亚泰大街以西,规划乙一路北吴中印象13【幢】404号,建筑面积:90.24平方米,长房权字:3060064599,丘地号:6-12/41-1—5404;
二、冻结被执行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清算中心账号为220014401000550010658的账户中812650.43元存款,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颖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冬
代理
审判员 白乃予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