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214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天翔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九龙村,组织机构代码:69705151-X。
法定代表人:元小琴,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龙山新区齐山西路龙山公馆9幢3号,组织机构代码:57056487-9。
法定代表人:李菲,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2民初8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70000.00元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