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465号原告刘艳霞,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付铭,男,汉族,1967年3月30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濮阳市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106国道苏北路交叉口北100米。法定代表人付铭,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刘艳霞与被告付铭、濮阳市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付铭、濮阳市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艳霞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付铭、濮阳市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霞撤回对被告付铭、濮阳市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刘艳霞负担。
审判员 马朝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校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