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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4465号

刘艳霞与付铭、濮阳市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艳霞,付铭,濮阳市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465号原告刘艳霞,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付铭,男,汉族,1967年3月30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濮阳市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106国道苏北路交叉口北100米。法定代表人付铭,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刘艳霞与被告付铭、濮阳市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付铭、濮阳市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艳霞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付铭、濮阳市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霞撤回对被告付铭、濮阳市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刘艳霞负担。

审判员  马朝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校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