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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218号

王旭平、李新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旭平,李新民,菏泽远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218号申请执行人王旭平,男,195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李新民,女,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菏泽远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华英路与长江路交叉路口华英家园A区9号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700200003851法定代表人程浩,总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公证处(2016)菏曹州执字第40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抵押的的财产待处理,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791执2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西磊

审 判 员  石 军

代理

审判员  葛广科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鲁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