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13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莉萍,女,汉族,1984年3月7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执行人:任杰,男,汉族,1988年7月23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张莉萍与被执行人任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286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杰未履行全部债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28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 靖
审 判 员 孙浩滨
代理
审判员 陈 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龙 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