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2267号
申请执行人:王立新,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博文,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立新与李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博文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会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