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1167号
原告:刘学元,男,1969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代理人:刘建平,系襄阳市襄州区大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54号。
被告:湖北省监利县建筑公司。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茶庵大道。本院审理原告刘学元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监利县建筑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元于2017年7月15日撤回对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监利县建筑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元,撤诉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刘学元负担。
审判员 贺 庆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飞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