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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民初1167号

刘学元与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监利县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学元,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监利县建筑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1167号

原告:刘学元,男,1969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代理人:刘建平,系襄阳市襄州区大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54号。

被告:湖北省监利县建筑公司。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茶庵大道。本院审理原告刘学元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监利县建筑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元于2017年7月15日撤回对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监利县建筑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元,撤诉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刘学元负担。

审判员 贺 庆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飞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