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执复224号复议
申请人(被执行人):舞钢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
法定代表人:刘久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中峰、申劲颖,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道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建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白汉新,河南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舞钢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舞钢房地产公司)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顶山中院)(2016)豫04执异135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5月17日举行了听证。舞钢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秦中峰、申劲颖,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建伟、白汉新均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国安公司与舞钢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豫民终471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
一、维持平顶山中院(2015)平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国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平顶山中院(2015)平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舞钢房地产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国安公司工程款9111165.25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平顶山中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豫04执151-1号裁定,冻结、划拨、查封、扣押舞钢房地产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限额1000万元。于9月19日查封了该公司待售房产48套。舞钢房地产公司对此不服以其已经支付911.1万元工程款仅利息没有支付,查封房产的价值严重超标的为由向平顶山中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48套房产的查封。平顶山中院审查查明,2016年9月2日,双方经过协商,舞钢房地产公司向国安公司汇款两笔共计911.1万元。之后双方对此还款意向产生争议:国安公司认为汇款中应包括合同工程质保期满的质保金返还;舞钢房地产公司认为汇款的911.1万元就是履行判决义务。国安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平顶山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豫民终471号民事判决未将质保金列入判决主文内容。平顶山中院审查认为,舞钢房地产公司在强制执行前向国安公司自愿支付的911.1万元,没有有效证据或第三方见证属于履行生效判决限定的工程欠款,该院查封舞钢房地产公司的房产并无不当。遂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豫04执异135号裁定,驳回了舞钢房地产公司的异议。舞钢房地产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判决生效后双方就判决履行问题进行了协商,该公司在收到国安公司开具的工程款收据后,向国安公司支付了判决所确定的911.1万元工程款,履行了判决义务。后因利息问题协商不成没有支付利息。生效判决并未包含质保金部分,国安公司认为所付款项系质保金无任何依据。平顶山中院严重超标的查封。异议裁定作出该公司自愿履行的911.1万元不属于履行判决义务的认定错误,请求撤销(2016)豫04执异135号裁定,解除超标的查封的房产。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平顶山中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国安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舞钢房地产公司开具了金额分别为3853765.25元和5257400元的工程款收据二份,金额合计为9111165.25元。舞钢房地产公司在收到国安公司票据后,于2016年9月2日向国安公司汇款两笔共计911.1万元。在本院复议审查过程中,舞钢房地产公司向平顶山中院转账支付了判决利息1129911元、迟延履行利息68561.52元、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85772元、执行费14544.71元、工程款余款165.25元,共计1298954.48元。
本院认为,国安公司在生效判决作出之后向舞钢房地产公司出具了二份工程款收据,金额与判决确定的数额完全一致,舞钢房地产公司据此向国安公司支付911.1万元,国安公司予以接受,应当视为舞钢房地产公司对生效判决确定债务本金部分的履行。另外,舞钢房地产公司在复议审查过程中又支付了下余的判决利息、迟延履行利息、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执行费、工程款余款等共计1298954.48元。在此情况下,平顶山中院依照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债务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查封相应财产的执行行为不当,应予纠正。本案生效判决并未对质保金作出判决,如果双方对此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4执异135号异议裁定;
二、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4执151-1号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付景辉
审 判 员 王朝阳
代理
审判员 刘海全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永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