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6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姜雪梅,男性,住范县。
被执行人:史文朝,男性,住山东省济市。本院在执行姜雪梅与史文朝离婚纠纷一案中,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5)范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史文朝未履行义务,姜雪梅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史文朝支付抚养费1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福景
审判员 唐 辉
审判员 李付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