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4357号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宏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河滨新村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11661964E。法定代表人杨永琴,重庆市南川区宏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卫,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韦清平,男,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宏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韦清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宏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宏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宏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宏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宏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先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昱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