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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保142号

李宝春与汤嗣春于春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宝春,汤嗣春,于春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保142号申请人李宝春,男,住长春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汤嗣春,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于春燕,女,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人李宝春与被执行人汤嗣春,于春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4执保1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伟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