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02执88号
申请执行人:周友强,男,1979年8月2日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黄建斌,男,汉族,1979年1月12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友强与被执行人黄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黄建斌财产有待处置,因处置难度大,案件复杂,处置存在困难等原因,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超
审判员 黄振勤
审判员 林锡铿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诗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