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县支行。住所地:大化县**路**号。
主要
负责人:韦龙腾,该行副行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潘育志,男,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黄强,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壮族,住大化县。
被执行人:覃江琴,女,1963年12月12日出生,壮族,住大化县。
被执行人:黄爱芳,女,1956年1月28日出生,壮族,住大化县。
被执行人:覃福建,男,1954年12月19日出生,壮族,住大化县。
被执行人:覃江秋,女,1965年7月28日出生,壮族,住大化县。
被执行人:玉汉权,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壮族,住大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强、覃江琴、黄爱芳、覃福建、覃江秋、玉汉权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黄强、覃江琴、黄爱芳、覃福建、覃江秋、玉汉权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覃 敏
审判员 何丹彤
审判员 唐 丹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 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