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22执212号

高明琼与徐小东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明琼,徐小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2执212号申请执行人高明琼,女,生于1979年9月13日,住四川省青川县。被执行人徐小东,男,生于1981年11月8日,住四川省青川县。申请执行人高明琼依据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822民初2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徐小东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小东的银行存款6000.00元,及至还清借款或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资金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诉讼费、执行费。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小东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伟

审判员 赵学明

审判员 吴志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洪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