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924号
原告:庹志礼,男,1956年3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委虹,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韦,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冉念,男,1995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冉尧,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黔龙街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63579551F。
主要
负责人:涂劲松,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阳,男,1993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李小玲,女,1989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庹志礼与被告冉念、冉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刘阳、李小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庹志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庹志礼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文元兴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龙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