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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425号

战福家与宋维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战福家,宋维千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425号

申请执行人:战福家,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现住吉林省东丰县。

委托代理人:王少妮,女,1963年11月5日出生,现住大连市。

委托代理人:寇连震,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宋维千,男,1963年8月9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战福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维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本院明阳法庭送达扣留裁定书[扣留本案被执行人宋维千申请执行肖良诗、宋清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款,现案号为(2017)辽0283执恢107号案件],后提取8000元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 平

审 判 员  刘轶华

代理

审判员  付晓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