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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79号

罗会东、阴德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会东,阴德亮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79号

被执行人:罗会东,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

被执行人:阴德亮,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本院在执被执行人罗会东、阴德亮没收财产刑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5)奉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罗会东、阴德亮用于作案的金杯面包车(车牌号:沪C×××××)一辆应予没收。经本院查询车牌号为沪C×××××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该车登记型号为别克牌汽车,与本院予以没收的金杯车登记信息不一致,致使该车暂未能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921执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翟因彪

审判员  刘蓓蓓

审判员  刘方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廖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