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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刑更855号

黄耀强走私普通货物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当事人
黄耀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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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855号罪犯黄耀强,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3)珠中法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耀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黄耀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2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黄耀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耀强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4月20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17次,2016年2月、2017年1月共获得表扬2次;考核期内因违反监规纪律累计被扣4分。罪犯黄耀强于2017年3月16日、2017年5月2日共缴纳罚金人民币25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在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约为532.66元,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为2239.65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耀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尚有罚金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狱内消费水平长期维持在较高水平,鉴于其已积极履行部分罚金,本院对其予以减刑,但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罚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耀强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书红

审 判 员  陈彩玲

人民陪审员  吕俊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叶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