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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刑更796号

塞缪拉_戴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当事人
SAMURADAVID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796号罪犯SAMURADAVID(中文译名为塞缪拉·戴维,以下使用中文译名),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塞缪拉·戴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塞缪拉·戴维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4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1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塞缪拉·戴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塞缪拉·戴维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5月19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21次嘉奖,2015年12月、2016年8月、2017年2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塞缪拉·戴维尚未缴纳罚金。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在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间,该犯狱内月均消费约为37.47元,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为96.14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塞缪拉·戴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虽未履行罚金,但从该犯狱内收支明细来看,该犯月均消费低,暂不具备履行罚金刑的能力。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塞缪拉·戴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超宇

审判员  彭书红

审判员  陈彩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敏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