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843号罪犯陈某某,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惠城法刑一初字第6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某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2月22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9次,2017年2月获得表扬1次;考核期内因违反监规纪律3次累计被扣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书红
审 判 员 陈彩玲
人民陪审员 吕俊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叶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