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401号
原告:佐力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街道东升街57-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81657181D。
法定代表人:俞寅,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艳瑾,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哲,该公司员工。
被告:何家松,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佐力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何家松(以下简称被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沈晓忠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郑秋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