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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3606号

原告辽宁新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XX、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辽宁新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XX,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3606号

原告:辽宁新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延边街**号甲1。

法定代表人:任朝九,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凤娇,女,汉族,1985年9月2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抚硕路****号2-9-1。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鸿鑫,系辽宁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号。

负责人:孟光,职务:行长。

原告辽宁新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XX、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原告辽宁新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新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24元,减半收取426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品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奕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