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嘉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徐家楼办事处宅子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154847-7。法定代表人安宝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冠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万达商业广场1号公寓楼2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103200068512。关于申请执行人泰安嘉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冠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902民初258号判决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人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90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大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