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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执1758号

杨盛与热依汗古丽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3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盛,热依汗古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1758号

申请执行人:杨盛,男,生于1968年2月,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热依汗古丽,女,生于1967年11月,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民再3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41362.75元。(执行费520.44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吐尔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