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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3764号

徐州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徐村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州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徐村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2民初3764号

原告:徐州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徐村村。

法定代表人:韩红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大祥,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徐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徐村。

法定代表人:巩固,村主任。

原告徐州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徐村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关大祥,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徐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巩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005170.35元,并从原告起诉之日计算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工程建设需要从原告处购买混凝土,被告累计欠原告款项1005170.35元。2015年4月20日,原告、被告、徐州金陵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由徐州金陵置业有限公司用其开发的金色家园住宅三套抵付被告对原告的欠款。协议签订后,徐州金陵置业有限公司因债务纠纷被其他债权人诉至法院,金色家园房产被全部查封,金色家园项目被迫停工。三方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徐村村村民委员会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目前村里没有经济能力,只有等房屋开发后,村里想办法给。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给付原告所欠货款。虽然原、被告及徐州金陵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过三方协议,用徐州金陵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抵偿被告欠原告的货款,但由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以房抵偿债务的协议已不可能实现。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所欠货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述三方协议不可能实现后,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如不能及时付清欠款,应当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徐村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005170.35元及利息(以1005170.3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5月10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50元,减半收取计6925元,由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徐村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伏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尚露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