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2592号
原告:清远市快捷票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连江路168号老干部活动中心一楼第一卡。
法定代表人:富旭光。
委托代理人:林玮,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强,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原告清远市快捷票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建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清远市快捷票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清远市快捷票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清远市快捷票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元,由清远市快捷票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曲洋逸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盈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