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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执恢282号

潘秀芝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秀芝,郯城县红十字友爱医院,徐勤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恢282号申请执行人潘秀芝,女,1941年2月16日生,汉族,郯城县郯西路99号1号楼3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4102160028。被执行人郯城县红十字友爱医院,住所地:郯城县人民路92号。

法定代表人:密淑晓,院长。被执行人徐勤伟,男,1963年11月7日生,汉族,郯城县郯西路235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311070415。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付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5)郯民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