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1025号移送执行人: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
被执行人:王岳成,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关于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岳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81刑初31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罚金的义务,移送执行人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移送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依法缴纳罚金1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个人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XX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