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213号
原告:浙XX亮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749043547K,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立后村(萧江高速出口、世纪大道边)。
法定代表人:毛芳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光涨,苍南县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苍南县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曹碎好,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浙XX亮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碎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浙XX亮塑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34元,减半收取1617元,由浙XX亮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小宝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王乃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