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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609号之八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东营市丰泰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东营市丰泰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江岳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田治堂,田义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609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乐安大街561号。

负责人:孙培伟,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丰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士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江岳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

法定代表人:田治堂,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田治堂,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田义堂,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与东营市丰泰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江岳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田治堂、田义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39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田义堂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账户银行存款×××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其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景素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