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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501号之一

徐垒明、孔霄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垒明,孔霄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5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垒明被执行人孔霄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淳民初字第0078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孔霄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孔霄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孔霄伟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孔霄伟的配偶郑华(证件号码:330106198110273023)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74的存款人民币111503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丰AUT())O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志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