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12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宋道清,男,1965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从善册,男,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平,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道清与被执行人从善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从善册与申请执行人宋道清于2017年7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宋道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421执1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苏 悦
审判员 姜 鹏
审判员 徐同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