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7民初998号
原告:邵喜程,男,汉族,籍贯甘肃省秦安县,系农民,住新疆和静县。
被告:杨自林,男,汉族,籍贯江苏省涟水县,系农民,住新疆和静县。
被告:濮玉红,女,汉族,籍贯江苏省涟水县,系农民,住新疆和静县。
原告邵喜程诉被告杨自林、濮玉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诉讼费减交、免交、缓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邵喜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江驰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贺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