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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王德洲与被执行人刘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德洲,刘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王德洲,男,194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被执行人:刘海军,男,197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洲与被执行人刘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海军应支付王德洲欠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0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王德洲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执恢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德权

审判员  宋清江

审判员  吕国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