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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执225号

孙荣先、王彦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荣先,王彦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孙荣先。被执行人王彦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17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彦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彦红向申请执行人孙荣先支付10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王彦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彦红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顺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廖文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