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孙荣先。被执行人王彦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17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彦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彦红向申请执行人孙荣先支付10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王彦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彦红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顺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廖文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