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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3211号

3211袁秀英与支海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袁秀英,支海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211号

原告:袁秀英,女,1963年3月3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支海荣,男,1988年8月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17423211B,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118号。

负责人:邵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秀英与被告支海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王圣彬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吉 来自: